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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好好认真看看!!!!
更新时间: 2024-04-26 14:18:32

《物业管理条例》主要确立了以下十二项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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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告知制度。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二,业主大会制度。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并存,业主大会决策,业主委员会执行。

第三,业主公约制度。业主公约是业主共同订立并应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四,业主委员会备案制度。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物业承接验收制度。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应当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有关资料。

第七,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八,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保修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限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交接制度。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一,报告制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作做好救助工作。

第十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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